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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家餐饮店被立案查处!顺德严厉打击餐饮行业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13 09:51 来源:顺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顺德餐饮消费市场秩序,持续提升餐饮行业放心消费水平,让消费者乐享餐饮消费,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以清明、“五一”等节假日为抓手,从今年4月中旬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行业放心消费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顺德餐饮消费市场秩序,持续提升餐饮行业放心消费水平,让消费者乐享餐饮消费,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以清明、“五一”等节假日为抓手,从今年4月中旬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行业放心消费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重点打击餐饮行业中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餐饮消费环境。
 
  行动期间,顺德区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组织召开餐饮行业座谈会4次,出动检查人员1781人次,检查各类餐饮单位841家次,发出《餐饮行业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600余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7份,对存在不明码标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短斤缺两欺骗消费者等行为的商家立案24宗。
 
  01

  对餐饮企业不明码标价、价外加收、强制消费行为重拳出击

  01

  组织集中约谈,提高餐饮行业守法经营意识
 
  为强化餐饮行业整体知法守法意识,区市场监管局及大良、容桂、陈村等镇街市场监管所组织辖区餐饮企业、行业协会召开餐饮行业价格座谈会,提醒告诫辖区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履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严禁价格欺诈,严禁设置最低消费,严禁强制顾客消费。
 
  02

  开展统一整治,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收行为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标示价格是否完整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是否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是否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行动中对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及价外加价等行为的4家餐饮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03

  拒绝“捆绑消费”,严厉查处强制消费行为
 
  重点查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违背消费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02

  打击“短斤少两”,营造诚信计量守法经营秩序
 
  重点推动餐饮酒楼落实计量器具“四统一”(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修)工作,使用具备防作弊功能的“放心秤”。重点推动统一配置计量器具的餐饮酒楼申报“诚信经营示范店”,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以下公布本次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请广大餐饮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案件1:大良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
 
  大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对大良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收取“包间茗茶费”“米饭”和“纸巾”等费用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及价目表公示收费标准。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大良市场监管所依法对该店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2:龙江某餐饮店涉嫌未明码标价及价外加价
 
  龙江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龙江某餐饮店消费结账时,发现其中一菜品存在餐牌标示价与实际收费不一致的情况。
 
  经调查,该餐饮店在菜品涨价后未及时修改相应的菜品标示价,导致消费者在支付价款时超出应收数额。
 
  另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存在餐前小吃未明码标价现象。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龙江市场监管所依法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3:容桂某水果店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到容桂某水果店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2台在用电子秤,其中一台电子秤检定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已超过检定有效期;该电子秤未在有效期内重新鉴定,店面负责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
 
  另外,执法人员使用2KG的砝码对另外一台电子秤进行计量检查,经称量,发现该电子秤显示重量为2.2Kg。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容桂市场监管所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4:北滘某水果店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
 
  北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农贸市场外的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台用于待售商品计量称重的电子秤,没有检定合格标签。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使用1kg的标准砝码进行计量称重的数值显示:2.2(斤)。
 
  该店经营者在销售水果时,通过使用该作弊功能多谋取利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北滘市场监管所依法对该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电子秤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规范餐饮服务价格行为、强化计量管理,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
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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