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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26 16:52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护航校园、守护希望”,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园食品安全,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有力查处了一批校园食品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护航校园、守护希望”,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园食品安全,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有力查处了一批校园食品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铜鼓县某中心学校使用无标签大米加工米饭案
 
  2024年5月21日,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对铜鼓县某中心学校使用无标签大米加工米饭等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铜鼓县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专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回头看”督查,发现铜鼓县某中心学校存在生熟食未分开摆放等问题,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前进行改正。3月19日,宜春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考核验收组到该学校进行复查,现场再次发现生熟食未分开存放,并发现当事人使用无任何文字标签大米,冰箱未进行除霜且存放有过期排骨等问题。经查,该学校采购无标签大米40袋,采购价105元/袋,货值金额4200元。在经营过程中,该学校未及时清理冰箱,导致未使用的排骨长期存放于冰箱底部,直至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万载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8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万载某学校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一级告警信息后,对万载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三防”设施不到位,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5月5日,监管平台再次监测到该学校食堂出现一级告警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丰城市某中学餐饮服务设施未定期维护案
 
  2024年3月7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对丰城市某中学餐饮服务设施未定期维护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丰城市教育体育局转来集中用餐单位厨房告警历史,告警历史显示丰城市某中学多次出现“三防”设施状况告警。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学校食堂厨房内“三防”设施不完善,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2024年2月19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针对前期的预警信息到该学校进行复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袁州区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1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袁州区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31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袁州区某中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三防”设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2月2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三防”设施告警信息,经复查,该学校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责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樟树市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樟树市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三防”设施告警信息,执法人员当日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核实,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三防”设施存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2月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告警信息。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六:宜丰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8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宜春市宜丰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丰县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三防”设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5月28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告警信息,经检查,该幼儿园“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日期: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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