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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饮料等农村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11〕60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08-30 17:33 来源:天津质检局 原文: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饮料等农村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11〕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厉打击农村市场饮料、冷冻饮品等食品制假制劣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消费者利益,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开展以销往农村市场的饮料、冷冻饮品等为重点的食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监督抽查不合格、日常监管发现、媒体报道或消费者反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饮料、饮品为重点产品,加强执法检查。

  一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获得生产许可,是否在生产加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二是检查产品内在质量是否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是否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瓶(桶)装饮用水要重点检查菌落总数、霉菌等微生物指标是否超标;其他饮料、冷冻饮品要重点检查色素、甜味剂等添加剂含量是否超标;果汁饮料、蛋白饮料还要重点检查果汁、蛋白含量是否标实相符。

  三是检查产品标识标注,是否伪造产品产地,是否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

  四是检查企业生产饮料、冷冻饮品用包装材料,是否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包装材料,是否存在使用回收废旧塑料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灌装饮料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对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切实做到“四个必须”、“五个不放过”,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一是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生产加工场点要及时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二是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不得擅自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严厉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对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违法行为以及故意利用标签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的,要从重惩处。

  四是从严查处不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集中行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督查督办,务求实效。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地方政府。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发现的仿冒等不属于质检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工商或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对工商等其他部门通报的涉及生产源头的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重大案件和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案件查处和区域整治工作。

  三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请各省级局于10月20日前将本次执法检查总结(包括执法检查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建议等情况)及附件1、附件2的报表报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和案件要随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

  联系电话:010-82261674 82262118

  传    真:010-82260205(传真)

  电子邮箱:xiaogr@aqsiq.gov.cn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   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   查办严重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doc

日期:2011-08-30
 
 行业: 饮料 食品检测
 标签: 检查 食品 饮料
 科普: 检查 食品 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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