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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1-23 11:35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和“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和“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

  以限定方式迫使消费者接受交易价格案
 
  2023年1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在某外卖平台上以限定方式迫使消费者接受商品价格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每一个有效订单收取2笔打包费用,其中一笔是强制消费者选择的“必选产品”打包材料费用,但实际不提供打包材料;另一笔是消费者所点餐盒费,即消费者结算时的“打包费”,该笔费用提供实际所需的打包材料。自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销售“必选产品”115812份,销售金额18.79万元,违法所得为18.79万元。2023年5月1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在退款限期内未退。
 
  当事人以限定方式迫使消费者接受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79万元、罚款18.79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不定期检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整改。
 
  案例3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蟹业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

  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0月17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流转线索,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蟹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店铺销售的大闸蟹礼卡(888型)背面标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的格式条款内容。经查,该礼卡正反面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委托网络商家制作,于2022年9月上旬在网上销售,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了该款商品。
 
  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2月16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店铺及相关蟹卡礼券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经整改,涉案产品已下架,未发现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案例4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鲜超市销售保健用品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生鲜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正对某品牌眼保健贴进行宣传,宣称其销售的非药品眼保健贴可以治疗关节疼痛、鼻炎、皮肤疾病、灰指甲等多种疾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对保健眼贴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混淆药品药械和保健用品的区别,误导消费者或患者。
 
  当事人销售保健用品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将在售的保健用品进行下架,张贴声明,对店内购买的保健用品作无理由退款退货。2023年8月16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5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宣称销售的速燃能量咖啡固体饮料、压片糖果(均为普通食品)具有减肥减脂功能。经查,当事人通过店内条幅、宣传单、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宣传上述产品具有“排毒瘦身、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低碳燃脂、减脂塑形”等减肥减脂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产品具备减肥减脂功能的科学依据,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减肥减脂功能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3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后续不定期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6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话务员对消费者宣传商品的相关内容中多处含有涉嫌虚假内容,现场发现某品牌保健食品淫羊藿胶囊等8种商品75盒(个)。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2月份开始通过寄发宣传单页及电话营销的方式,以升级会员为由,对淫羊藿胶囊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单页含有“增强性活力,轻松改善早泄、阳痿”等内容,上述内容与产品标注的保健功能“本品具有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不符,系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虚构和杜撰。截至案发时,涉案产品已销往广东、四川、内蒙古等十多个省市,货值金额36万余元。因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建账,无完整的进、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所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7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检查,当事人已不再从事保健品销售,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7

  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

  强制消费者消费餐巾纸案
 
  2023年2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强制消费者消费其提供的餐巾纸行为。经查,该店通过手机扫码方式点餐,“纸巾项目”为必选项。消费者在点餐、结账时当事人均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纸巾项目”是默认必选且无法取消,当事人未在前台和店内其他醒目位置提示未使用餐巾纸可以退款。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餐巾纸10箱,每箱100盒,已售出6箱。因在实际用餐过程中,存在部分消费者有主动购买餐巾纸需求的因素,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当事人强制消费者消费餐巾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3月24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整改,当事人餐桌上的扫码点餐页面中“纸巾项目”已取消默认必选,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进行选择或取消。
 
  案例8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

  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堂中悬挂“可以治疗26种常见慢性疾病”的宣传牌。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体验活动、参加庆典等方式,利用经营场所悬挂宣传牌、锦旗以及面授等宣传形式,对其所售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服务开展虚假宣传。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5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经后续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当事人已将店堂内的宣传牌和锦旗拆除,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案例9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烘焙店利用不公平格式

  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5月16日,根据专项行动要求,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烘焙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烘焙VIP卡上标注有:“此卡一经办理概不兑换、不找零、不兑换现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初共印制上述VIP卡100张,作为不记名礼品卡销售,至案发共售出16张卡。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暂无上述VIP卡的消费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销售的VIP卡上标注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8月11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当事人已将VIP卡全部销毁,未发现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案例10

  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压片糖果宣传过程中使用医疗、保健功能性用语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起为推广产品,利用公众号以及现场推荐等形式,在宣传材料、演讲视频、书面文稿中采取引用保健或医疗用语,向相关公众(包括大量老年人)直接或间接宣传其自产同柏堂牌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沙棘籽油凝胶糖果、姜黄植物压片糖果、酸枣仁玫瑰压片糖果等四种食品具备抑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功能,销售金额共计273万元。
 
  当事人在对所经营四款食品进行宣传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使用抑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保健和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产品销售主要对象为老年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2023年4月4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不定期对当事人的经营地点、网络交易平台等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也未收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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