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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强调食品业者应落实源头管理,强化一级品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2-04 14:41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原文:
核心提示:有关媒体报导,38家上市上柜食品业者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完成实验室设置,因而对于食安管理的效益引发评论。“食药署”再次强调,食品业者应落实源头管理,设置实验室的规定,系业者自主管理的一环,业者依据食安法应确实执行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进行强制检验、设置实验室、办理追溯追踪、分厂分照等,以落实一级品管之责。

    有关媒体报导,38家上市上柜食品业者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完成实验室设置,因而对于食安管理的效益引发评论。“食药署”再次强调,食品业者应落实源头管理,设置实验室的规定,系业者自主管理的一环,业者依据食安法应确实执行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进行强制检验、设置实验室、办理追溯追踪、分厂分照等,以落实一级品管之责。

    食安法要求业者设置实验室的精神,系规范业者从事食品卫生安全的自主检验,以强化业者自主检验及自主管理之责,故业者应就所经营的食品产业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检验量能,依危害分析与重要管制点的精神评估实验室设置的规模设备,“食药署”已依前述原则,公布“食品业者设置实验室之企业指引”供业者参考。

    非属食安法规定或经公告指定应设置实验室的食品业者,虽尚未强制要求设立实验室,但“卫生福利部”已于2015年7月31日公告食用油脂、肉品、乳品、水产品、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黄豆、玉米、小麦、淀粉、面粉、糖、盐、酱油、茶叶、茶叶饮料等16类业者应实施强制性检验。

    另如属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设厂标准所订的12类专业食品工厂,设厂时并应符合其有关检验设备的要求。

    业者如未设置实验室、未办理强制检验,可依食安法第48条规定,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可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的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的登录。

    此外,“食药署”自2004年起,即开办食品检验机构的认证,以确保委托检验的检验质量及公信力。截至2015年11月底,认证的检验机构已达69家787检验品项,提供境内食品安全卫生的检验需求。

    “食药署”2015年办理“推动食品业者实验室检验质量辅导”计划,强化食品业者对其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对未有实验室者则提供相关检验管理规范说明,训练活动共办理20场次,参与食品业者达558家741人次。
 

日期: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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