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责任,认真履行食源性疾病报告法定职责。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和通报工作机制,对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强化机构间工作沟通和密切配合,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并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是注重时效,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提供有效技术支持。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强化食源性疾病报告的时限意识,严格按照食源性疾病报告的时间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和通报,确保通报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三是通畅流程,杜绝信息报告受阻或被截留情况发生。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流程和报告渠道要求,规范上报相关病例信息。要加强对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有关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强化履职意识,不断增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