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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3-03 09:19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有33条,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罚没物品的保管、罚没物品的处置、罚没物品相关管理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有33条,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罚没物品的保管、罚没物品的处置、罚没物品相关管理工作要求。
 
  对于罚没物品的保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并健全安全防范和温湿度控制等设备设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验收、保管、移交、上缴和对账等管理制度,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罚没物品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损毁、挪用、调换、占有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拍卖。保管、退还罚没物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罚没物品予以销毁的情况,《管理办法》也明确了9种情形:一是假、劣药品;二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安全标准规定的;三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是超过效期或保质期的;五是易腐烂、变质,且质量不合格的;六是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销毁的;八是财政部门批准销毁的;九是其它应当予以销毁的。
 
  对于罚没物品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占有或使用罚没物品,以及擅自拍卖、变卖罚没物品等行为的情况,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日期: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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