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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9-27 15:0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8月1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从业人员管理、贮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
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从业人员管理、贮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原料库房、半成品库房(自熬糖浆)、内包材库房、外包材库房对清洁程度、温湿度控制等要求不同,企业现场为同一区域分区存放,且室内温度(现场温湿度仪显示为34℃)偏高。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下简称GB 14881)中5.1.8.3条款有关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温、湿度控制设施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管理方面
 
  鸡蛋进货查验中的破蛋率、散黄蛋率纳入入厂检验项目,有检验结果,但无相关的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有关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方面
 
  (一)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中的微生物(菌落总数)记录不规范,缺检验复核人员的签字。不符合GB 14881中14.1.2条款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二)检验人员检验能力与所检项目不匹配。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人员管理方面
 
  现场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方面培训的考核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2.3条款有关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3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日期: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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