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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71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04 17:18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1类食品71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99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1类食品71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99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62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86批次,不合格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9批次,不合格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108批次,不合格2批次;水产制品63批次,不合格2批次;方便食品66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26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151批次,不合格1批次;罐头50批次、粮食加工品50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泰州市海陵区聚客源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泰州市海陵区云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步步糕(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4-04,霉菌检出值为36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徐州市鑫泰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能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角蜜,生产日期为2018-04-02,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0×105CFU/g,1.4×105CFU/g,1.1×105CFU/g,1.1×105CFU/g,1.4×10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霉菌检出值为36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苏果超市(盱眙)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生产的脆米锅巴,生产日期为2018-01-0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2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四)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正林食品有限公司旺盛分公司生产的云片糕(熟粉类),生产日期为2018-04-0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2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五)扬州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万马滨河城店销售的,标称为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生产的枣肉干,生产日期为2017-12-08,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2.5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六)苏果超市(句容)有限公司华阳南路社区店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为2018-04-02,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21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苏果超市(句容)有限公司华阳南路社区店销售的冰鲜黄鱼,生产日期为2018-02-11,氧氟沙星检出值为9.0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标称江苏金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神缘酒(白酒),生产日期为2017-01-16,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1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九)标称如皋市白蒲镇亚星黄酒厂生产的粳米优黄,生产日期为2018-04-16,酒精度检出值为11.3%vol,标准规定为13.5~15.5%vo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苏果超市(扬州)有限公司连运平价店销售的,标称为南京迎宏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南京香又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锅巴,生产日期为2018-03-19,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3×104CFU/g、2.2×104CFU/g、2.3×104CFU/g、2.5×104CFU/g、2.3×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一)南京市江宁区忠翊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生产日期为2018-04-07,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6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二)江苏凯玛特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连云港宏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神莲手卷寿司(即食藻类干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1-17,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3.8×106CFU/g、3.1×105CFU/g、3.5×106CFU/g、3.8×106CFU/g、5.6×106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3.0×104CFU/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三)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连云港海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蟹(生食水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04-03,挥发性盐基氮检出值为35m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25mg/100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四)苏果超市(句容)有限公司都市晴园平价店销售的标称南京虹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生产日期为2018-03-1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06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初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盐城市盐都区吴江大润发超市大冈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南京王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糊,生产日期为2017-11-03,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640CFU/g、20CFU/g、190CFU/g、70CFU/g、7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六)南京市江宁区康旺副食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为靖江市颖香食品厂生产的猪肉脯(肉糜脯),生产日期为2018-03-13,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706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0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9.41,标准规定不超过1。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南通、镇江、扬州、连云港、泰州、常州、盐城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7月4 日
 
日期: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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