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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警示函(2018年第6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24 16: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工作组对宁夏佳味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环境条件、原辅料采购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企业管理及生产资质等8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宁夏佳味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环境条件、原辅料采购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企业管理及生产资质等8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1、车间内部设计不合理,液体料在配料间称量后需要经过走廊转移到灌装间,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4.1.1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2、原料库中存放的柠檬酸等原料未离墙摆放。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5.1.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3、男更衣室的衣柜内个人物品与工作服乱放,个别女员工在操作间佩戴耳环。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5.1.5.1 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及条款6.3.2.3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的要求。
 
  4、生产用水经过净化处理,但企业没有自检能力,也没有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条款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及间接冷却水和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1、白醋灌装机头和调味料酒灌装机头塑料连接管均为非食品级塑料管。鸡精调味料的粉碎机投料斗没有清理干净。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5.2.1.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及条款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 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2、配料工序用的电子称和弹簧称没有检定合格的标识;有些原料没有标识品名和启用时间;灌装间的瓶盖放置在编制袋中,并落地存放;喷码用的化学品敞口存方在灌装机旁。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5.2.2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和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及8.3.5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的要求。
 
  3、鸡精调味料配料人员不了解关键控制环节;塑料袋装的存放干贝素的塑料袋敞口放置在玻璃柜底,周围摆放着抹布和电线;该企业未按照《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基本流程“灭菌”这一关键控制环节配制食醋。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8.1.1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的要求。
 
  4、未能提供内包装材料暂存库紫外灯杀菌使用记录和紫外剩余照射时间。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5、鸡精调味料的称量和包装案台上方的紫外线灯没有防护罩。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8.4.2 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现场管理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要求。
 
  三、出厂检验方面
 
  1、企业只有1名检验人员,目前没有能力做到每批产品出厂检验;调味白醋的出厂检验依据是企业标准(备案号:QB64/0536S-2016),但出厂检验报告没有配制食醋SB/T10337-2012中要求的理化指标“可溶性无盐固形物”这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条款9.1 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条款9.4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的要求。
 
  2、化验室内一瓶化学试剂革兰氏染色液已过期。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条款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方面
 
  现场查发现该企业在“宁夏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陆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2018年至今生产的产品未进行信息登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条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要求。
 
  宁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你局和宁夏佳味食品有限公司。请你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针对上述警示通报的问题,指派专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于2018年8月16日前函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彻底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日期: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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