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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6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4-17 16: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8号)要求,现将《2019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8号)要求,现将《2019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抽检计划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完善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找准兽药监管重点,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抽样、严格检测、严格查处、及时报告,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检行为,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确保监督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实施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以及农业农村部和我厅通报的非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监管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审核上报信息。对报送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情况,应已完成对违法主体的案件查处,并按照要求的时间上报查处信息,我厅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结果通报。2019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继续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2019年农业农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我厅将继续对各市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区域跨省联合办案制度。各有关单位负责抽检相关工作的人员信息,将随文发送各相关单位。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跨区域案件的督促和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要严格履行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5日
 
日期: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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