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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0年第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2-25 15:20 来源:国家认监委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经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在全国自贸区内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请登录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jgsp/)办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经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在全国自贸区内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请登录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jgsp/)办理。

  咨询电话:010-82261509;010-82262736。

  2020年第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与安全、健康等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

  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二)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取消重复性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

  制定发布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见附件3)。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开展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发布之前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及其在公告发布前所属认证人员,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管理。在其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按照本公告执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日期:2020-02-25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认证机构 监管
 科普: 认证机构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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