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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2-27 10:3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杨小钰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从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概念入手,深入分析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就如何有效发挥“第三方”食品安全监管作用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从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概念入手,深入分析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就如何有效发挥“第三方”食品安全监管作用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第三方”的概念

  “第三方”通常是指两个相互联系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第三方”是指独立于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之外的第三方主体。引入食品安全监管“第三方”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将食品安全监管中非核心工作任务,包括检验、培训、评价、督导等委托给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能够提供食品安全相关管理服务的专业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与食品相关的协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司及食品安全咨询公司等。

  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1 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新时代,我们正积极稳妥推进“放管服”改革,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4 年12 月31 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更多运用政府采购,让政府从‘什么都自己干’的大包大揽,转变为更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社会力量,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检验、监督、评价、培训等工作全部交于第三方机构,监管部门只需要将精力全部放在核心工作,有利于提升监管部门工作效率。

  2  构建社会共治体系的需求

  食品安全的问题原因复杂,有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影响,也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更有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因素,随着食品监管任务的复杂化、专业化,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仅靠监管部门来解决,而是需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格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能够转变过去政府单一的治理方式,开展社会共治模式[1]。在构建社会共治体系中,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尤为重要。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机构属于独立的社会机构,能够公平、公正开展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活动;另一方面,第三方机构具有专业性,能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高效的管理标准和先进的技术支撑。

  3 强化监管力量的需求

  “3+1”机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的成立,虽然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九龙治水”局面,但因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广泛,基层执法力量不够;且机构改革后人员调整,以前从事食品监管的人员不再从事食品监管,加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大、业态复杂,如何突破资源瓶颈实行专业化监管是当前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相关数据显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当地人员的0.01%,执法人员的数量与工作任务无法有效衔接[2]。在人员编制、机构规模的影响下,只有委托第三方机构,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有效发挥“第三方”食品安全监管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1确保“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方能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除了能发挥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优势以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与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完全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但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第三方机构作为市场化运作的法人实体,不排除他们在运作的过程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被监管对象“俘获”。对“第三方”的监管,除了借助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等作用外,笔者认为较为可取的路径是完善和制定相应标准和规范,政府对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组织进行授权许可,取得授权许可的单位才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主体,同时,政府定期对第三方机构监管行为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取消授权许可、解除合作合约等方式,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制约。

  2 明确监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权责界限

  监管部门与“第三方”权责界限实质上可以理解为监管部门要明确,哪些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因为引进第三方机构并不代表公权力的完全退出,当前,食品安全培训 、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但风险排查与监测、现场监督与执法却不能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来进行。为此,建议以实现精准、高效执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相关政策或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权责界限,这样行政监管力量与社会监督力量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合作监管才能于法有据,为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3 确保第三方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有效交流对接

  第三方机构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完善其与监管部门、公众、企业交流互动机制,确保监管信息共享,这样既能为监管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也能对公众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同时还能确保企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确保及时将各类食品安全风险排除,以致全面提升日常的检查效率。

  食品安全本身属于一项系统性工程,要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还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同时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促使第三方机构与监管部门、社会、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共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本文作者为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  杨小钰)

  参考文献:

  [1] 王铁龙,石小亮,宋维明。 出口食品安全采信第三方监管模式研究[J]. 经济体制改革,2017(1):196-200.

  [2] 曾凤霞。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初探--基于第三方平台和政府监管有效衔接的视角[J]. 法制与社会,2017(17):192-193.
日期: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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