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出修改。
根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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