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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涉食品案例3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26 09:29 来源: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乐山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现就其中涉及民生领域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其中食品案例有:
 
  02 井研县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3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转办投诉,受害人称在当事人曾某某处购买的减肥药(排抗丸、伊粒轻、日文粉色小颗粒)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怀疑产品涉嫌危害人体健康。
 
  因当事人曾某某销售渠道为抖音和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无固定经营场所。2021年9月6日晚上,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曾某某住所停车场查获了35袋“排抗丸”以及69盒“伊粒轻”压片糖果、7盒660粒“小粉丸”,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封。2021年9月7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排抗丸”的成分检验。2021年9月27日,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BS0072),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西布曲明实测值37.38g/kg(检出限:0.03g/kg)。
 
  当事人曾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起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方式以一个疗程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排抗丸”、“伊粒轻”、“小粉丸”三种产品,也可单独销售。一个疗程包含3盒伊粒轻,每盒伊粒轻搭配30颗小粉丸和1袋排抗丸,一个疗程价格为1320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明确要求,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曾某某销售的“排抗丸”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西布曲明,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排抗丸”中西布曲明实测值37.38g/kg(检出限:0.03g/kg),超出限定值1200多倍,已经达到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标准。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要求,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07 沐川县某火锅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2021年5月10日,沐川县综合执法局委托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沐川县某火锅店经营的白酒(清香型)进行了抽检。经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白酒的乙酸乙酯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H021142ZJ)。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7号从沐川县某酒门市购进清香型白酒(55%vo1)5000mL,货值金额共计6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沐川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二、没收不合格白酒3kg;三、处罚款1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180.00元。
 
  10 马边某商行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马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3个品种的过期食品:1、产品名称:经典生抠鸭肠,净含量1Kg/袋,共2袋,生产日期2020.12.12,保质期30天。2、产品名称:牛油火锅底料,净含量300g/袋,共19袋,生产日期2020.01.03,保质期12个月。3、产品名称:茄汁鲅鱼,共25袋,生产日期:2020.01.08,保质期12个月。另外,在店内货架上发现一批外包装印有产品名称和内容物彩色图案,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采用自封口技术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共6个品种:1、螺旋藻:净含量250g,共10袋;2、大海味道:共13袋;3、鱿鱼丝:共1袋;4、小鱼干(大连特产):共12袋;5、休闲食代:共17袋;6、烤鱼片:共2袋。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18.6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35.00元,合计货值金额1153.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马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责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典生抠鸭肠2袋、牛油火锅底料19袋、茄汁鲅鱼25袋)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螺旋藻10袋、大海味道13袋、鱿鱼丝1袋、小鱼干(大连特产)12袋、休闲食代17袋、烤鱼片2袋;3、罚款60000.00元。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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