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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批次香蕉、豇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2-14 16:06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青海省食品流通环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环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香蕉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进行调查。该超市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香蕉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至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处理。
 
  (二)豇豆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市城西区财颖蔬菜店进行调查。该店铺销售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香蕉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至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处理。
 
  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
 
日期: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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