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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毒食”难肥,生产、销售“毒食”害人害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08 11:43 来源:原平市人民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开设的小吃部生产、销售油条,在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超限量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且其明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以每25公斤面粉添加半勺香甜泡打粉(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方式生产制作油条,并以每根1元的价格出售。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付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含量为414mg/kg,超出国家标准4倍以上,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食品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就是对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极度不负责,甚至是品行的不端、道德的沦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让其流入百姓餐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终将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开设的小吃部生产、销售油条,在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超限量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且其明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以每25公斤面粉添加半勺香甜泡打粉(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方式生产制作油条,并以每根1元的价格出售。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付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含量为414mg/kg,超出国家标准4倍以上,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超出国家标准4倍以上超限量添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其已然触犯该条刑律,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案发后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社区影响评估调查意见,可对被告人付某某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
 
  近来,被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包括前段时间的“土坑酸菜”事件,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之所以会经常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生产销售者对于食品安全卫生意识薄弱,认为其制作方式司空见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另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严守法律红线。本案中付某某在明知不能为而为的情况下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的惩戒。在此法官再次提醒: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生命健康,生产者、销售者应始终紧绷食品安全警示弦,切不可图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其结局终归是害人害己。
 
  供稿人: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贺长春
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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