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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减肥产品可能是“毒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08 13:18 来源:深圳龙华法院微信号 作者: 王佳淑   黄森平   原文:
核心提示:原告邱某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3日在该食品专营店两次购买“古方减肥胶囊”,分别支付1951元、2880元,共付货款4831元。减肥产品到货后,邱某便开始服用,不久就出现手脚无力、冒冷汗、失眠等症状。经邱某检查发现,该产品是一款假冒伪劣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生产厂家也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春天不减肥 夏天徒伤悲
 
  不想运动 只想躺瘦
 
  某天网上冲浪的时候
 
  被这么一则广告吸引
 
  不用运动,一颗见效
 
  纯中药造,无副作用
 
  可怎么吃完后
 
  手脚无力、直冒冷汗
 
  ……
 
  案情简介
 
  “古方减肥胶囊”是网店某食品专营店推出的一款明星产品,宣称其具备燃脂饱腹功效,含有冬虫夏草、灵芝、人参等三十多种名贵药材。
 
  原告邱某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3日在该食品专营店两次购买“古方减肥胶囊”,分别支付1951元、2880元,共付货款4831元。减肥产品到货后,邱某便开始服用,不久就出现手脚无力、冒冷汗、失眠等症状。
 
  经邱某检查发现,该产品是一款假冒伪劣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生产厂家也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同时,产品配料成分表上标有三十多种名贵药材,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冬虫夏草、灵芝属于药品,不可用在普通食品中,商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明显违规。
 
  “我发现不对后立即向购物平台反馈,现已收到退款2880元。后来,我将减肥产品送检,发现其含有西布曲明这种违禁成分”,邱某要求该网店经营者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剩余价款195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8310元,共计50261元。
 
  法院审理
 
  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未能合理解释产品标注的制造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故法院判决被告,退还1951元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8130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龙华区消委会建议:西布曲明在我国属于违禁物质,人服用后会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0年10月30日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因此,该类被禁止作为药品成分的有害物质,更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
 
  消费者在购买减肥类产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果是保健食品,应看清包装上是否有“蓝帽子”标志,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特殊食品信息查询”一栏查询获得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信息。服用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注意保健食品的适应人群。如发现食用“减肥”产品后出现食欲退减、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咨询及反映,若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可向消费者或商家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深圳消费投诉举报咨询电话:12345、12315、966315(消委会)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在网络购买减肥产品时,应多了解商家是否具备资质、许可证,商品是否包含有害成分等,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保存好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证据证明生产者或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消费者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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