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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10 10:42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六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泽森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烟台市蓬莱区炎升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蓬莱市登州兴娜面馆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泽森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泽森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炎升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4月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炎升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兴娜面馆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2年3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登州兴娜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正训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正训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单位经营的标签标识为“今麦郎1袋半重庆小面”的食品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锦菲果蔬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3月1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路锦菲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路通便利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3月1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路通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战经来全羊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3月28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战经来全羊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辰利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3月28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辰利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瑞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8日,根据市民投诉,蓬莱区瑞天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面包。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法式肉味面包同批次产品在售,发现陈列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福溢饭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福溢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珍慧米线店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4月1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珍慧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应威拉面馆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4月1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应威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松山粮油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4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松山粮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长粒香米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渤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市蓬莱区渤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且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仁益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蓬莱区仁益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且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茂忠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蓬莱市登州茂忠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且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荣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散装食用农产品标签不规范案
 
  2022年4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荣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用农产品标签不规范。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小兰快餐店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4月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登州小兰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磊晶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磊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军硕馒头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4月2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军硕馒头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阳光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2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阳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坤红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2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坤红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爱心鲜肉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2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爱心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宝红酒水经销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宝红酒水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单位经营的标签标识为“地瓜烧酒”的食品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青辰熟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4月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青辰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5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门亮家常菜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门亮家常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贵双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4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贵双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文旭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4月22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文旭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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