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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枇杷炖梨对预防新冠病毒有奇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13 13:36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日前,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甲公司宣传其产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经查,该公司在推介其“枇杷炖梨”产品时,使用了“预防流感”“让梨也为这次新冠状病毒做一点贡献”“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等语句。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饮食养生被重视,但对食补的过度关注也会诱发部分商家利用这种心理通过蹭热点 夸奇效,从而谋取不法利益。
 
  案情简介
 
  日前,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甲公司宣传其产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
 
  经查,该公司在推介其“枇杷炖梨”产品时,使用了“预防流感”“让梨也为这次新冠状病毒做一点贡献”“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等语句。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广告既是商家推介自己产品的重要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所购买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所售“枇杷炖梨”产品为食品,其为吸引消费者,在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拥有所表述功效的情况下,杜撰使用了“预防流感”“让梨也为这次新冠状病毒做一点贡献”“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等语句,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关于真实性的要求及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和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同时,《广告法》第十七条为禁止性规定,即便使用“药食同源”原料,食品广告也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部分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中通过引用《本草纲目》等传统医学著作或《药典》中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如该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亦使其与药品等混淆,同样构成该条所指广告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1.经营者应合法对产品进行推广,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或疾病治疗功能。
 
  2.合理饮食有利身体健康,强健的体魄能更好地应对病毒侵袭,但应正确对待“饮食养生”,特殊时期,做好个人防护更能有效提升预防效果,有恙应及时就医。如遇不法宣传或权益受到侵害,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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