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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29 10:23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0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食用油掺杂掺假、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和保健品虚假宣传,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0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食用油掺杂掺假、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和保健品虚假宣传,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瑶海区王勤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6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瑶海区王勤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冻鱼干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合肥市周谷堆批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卸货的进口冻鱼干无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人员、环境、货物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从广东省采购500箱进口冻鱼干,货值32.75万元,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也未按规定将进口冻鱼干运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检测、消杀及赋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正处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当事人未按规定经营冷链食品,增加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过冷链运输、销售等途径扩散的风险。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违规经营冷链食品的行为,有助于进口冷链运输、存储、销售企业强化疫情防控意识,依法依规经营。
 
  二、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汤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汤某某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8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镜湖区检察院执法人员,对镜湖区赭山公园银湖路大门广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汤某某用手提箱面向老年人销售“美国伟哥”、“勃龙伟哥”等食品,现场还发现有淫秽图片和声称有壮阳、提高前列腺功能的宣传广告。该局随后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汤某某所有产品进行检验,所有样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均为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本案当事人以流动摊贩的形式向老年人销售声称具有壮阳功能的食品,危害大、查处难度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市屯溪区小萝莉服装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屯溪区小萝莉服装店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13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屯溪区小萝莉服装店销售的减肥产品对其身体造成损害,可能含有西布曲明,要求依法查处。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提取已销售的9粒减肥产品,并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3粒减肥产品一同送检。经检验,2份样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其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
 
  四、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亿盛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直播销售“三无”食品案
 
  2022年3月2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亿盛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直播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在网络食品安全日常监测中发现马鞍山亿盛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直播销售的“馋非馋果蔬面”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执法人员通过分析研判认为当事人网络直播销售的食品涉嫌无证生产。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仓库内查获无标签的“果蔬卡通包”130盒、无证生产的“馋非馋果蔬面”15袋及相关加工用具、包装材料。经查,当事人以直播带货的形式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果蔬卡通包”及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的“馋非馋果蔬面”在网络平台上销售,违法所得0.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网络直播带货领域食品安全违法的典型案例。部分商家以网络直播带货的方式推销食品的同时却忽视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健全食品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严惩各类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洪铺镇中焰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案
 
  2022年3月16日,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宁县洪铺镇中焰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检验报告,对怀宁县洪铺镇中焰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怀宁县某超市销售的规格型号为300克/盒的步步糕,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有些霉菌还会产生毒素,一次性摄入含大量霉菌毒素的食物常会发生急性中毒,长期摄入含少量霉菌毒素的食物则会导致慢性中毒。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金豆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芝麻油案
 
  2022年2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金豆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芝麻油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显示天长市金豆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芝麻油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明光市某企业(已另案处理)购进1桶20升芝麻油后进行分装,生产了390ml“秦栏”纯芝麻油50瓶。该批次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芝麻油每瓶售价13元,共计6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造成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化。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达到非法谋利的目的,在食用油中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使用的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保健品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5月25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开始从事“项美美体减肥仪”的营销活动,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以及微信群宣传等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传“项美美体减肥仪”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不孕不育等疾病的作用,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以每台15900元的价格已售出19台,虚假宣传违法经营额为30.2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围绕女性医美和老人养生保健的虚假宣传逐渐增多,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现场揭开所谓“神器”面纱,严厉打击了保健品虚假宣传的行为,有力维护了保健品市场的秩序。
 
  十一、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神药”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8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原料和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青阳县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在青阳县蓉城镇一门面房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在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其生产的“补肾大蜜丸”“大蜜丸潜阳丹”等食品,其网络店铺销售食品的详情页中含有治疗畏寒肢冷、腰腿酸痛、前列腺炎及健脾消食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内容。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0.32万元,违法所得0.22万元,声称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内容无事实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无证生产、“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是食品安全领域整治的重点和难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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