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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泉州市查处违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30 10:47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预防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风险,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线。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警示。
  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预防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风险,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线。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警示。
 
  案例一:石狮市石对海产品经营部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冻墨鱼)案
 
  2022年3月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冷链食品(冻墨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567.9元、罚款800000元及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1年12月1日,该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进口冷冻墨鱼时将产品原含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的外包装拆除,销售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的行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要求履行报备义务。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购进105箱进口冷冻墨鱼,共2114.5kg,其中1534kg已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91270.9元,违法所得64567.9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销售进口冷冻墨鱼时将产品原含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的外包装拆除,销售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狮市善云冷冻食品店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2月10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2年1月24日,该局依法对石狮市善云冷冻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进口冷冻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购进40箱进口冷冻鸡爪,购进价为120元/箱,拟售价125元/箱,全部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5000元。经查,当事人已是第三次不配合、不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购进进口冷冻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惠安县辋川七七水果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5元、罚款11867.5元、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该局在日常巡查中对惠安县辋川七七水果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货架上摆放10罐手工山楂,其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2.保鲜柜摆放进口水果(无籽提)16.7公斤,标签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识,现场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等材料。经查:1.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手工山楂)共购进10罐手工山楂,进价是9.5元/罐,售价是15元/罐,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截至案发时,购进的上述手工山楂尚未售出,未获利,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购进的手工山楂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也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购进进口无籽提3筐(标示Product of Chile),净重24.9公斤。该无籽提原产地为智利,当事人于购进当日摆放在店内水果冰鲜柜上拆零秤重销售,进价170元/筐,拆零称重销售,售价25元/公斤。上述进口无籽提标签内容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相关信息。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上述进口无籽提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售出上述进口无籽提8.2公斤,剩下未售出的16.7公斤被依法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进口无籽提的货值金额为622.5元,违法所得205元。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安市溪美宏达冷冻食品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5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食用农产品(冷冻鸡翅)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冻库内发现有外包装上标识“冷冻鸡翅 产地:乌比拉唐,巴拉那州,巴西,生产日期:09/07/21,有效日期:08/07/23,批号:0907202104。”的冷冻鸡翅1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口合法有效的手续、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7日购进1箱初级农产品冷冻鸡翅(净重公斤15kg),进货价400元/箱,拟售价420元/箱,货值金额共420元,截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冷冻鸡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戴幼华(南安市溪美市场巷186号冷冻食品经营户)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2月1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冷冻去骨牛胸腩连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1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冻库发现有一箱标有原产地为阿根廷的冷冻去骨牛胸腩连体,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购进1箱标有原产地阿根廷的冷冻去骨牛胸腩连体,进货价700元/箱,拟售价730元/箱,货值金额共730元,截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稿源: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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