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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企业因生产生物毒素超标的玉米粉被罚款6.5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11 13:4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食品公司因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55万元。
  违法事实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生产了250袋玉米粉,规格:1kg/袋。该批次产品经检验,其玉米赤酶烯酮项目检验结果为130,超过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限量60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玉米赤酶烯酮超过限量值的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相关标准
 
  玉米赤霉烯酮主要是由一些镰刀菌属的真菌产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玉米赤霉烯酮在玉米粉中最大限量值为60μg/kg。食用玉米赤霉烯酮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中毒症状,如恶心、发冷、头痛等。造成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原料在种植、采收、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受到霉菌污染,生产经营企业没有严格挑拣原料和进行相关检测,或工艺控制不当导致。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元;
 
  3、罚没款共计:陆万柒仟肆佰捌拾肆元。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罚〔2022〕**********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6日生产了250袋玉米粉,规格:1kg/袋。该批次产品经检验,其玉米赤酶烯酮项目检验结果为130,超过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限量60的要求。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250袋,除了检验和留样两袋以外,全部已经销售完毕。该批次原料共采购了250kg,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该玉米粉产品的售价为*元,故总的货值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984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听告〔2022〕**********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玉米赤酶烯酮超过限量值的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不足一万,能够及时整改的;未造成财产受损失;无社会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元;
 
  3、罚没款共计:陆万柒仟肆佰捌拾肆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陆万伍仟伍佰元、违法所得壹仟玖佰捌拾肆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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