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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13 13:21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工作流程,全面提升处置速度和处置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2017年10月,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该办法有效期将于2022年11月届满。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工作流程,全面提升处置速度和处置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一)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相适用
 
  2020年9月,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52号)的要求,市食药安办印发了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了能够与《预案》内作出的新规定、提出的新要求相适应,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
 
  2018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机构的名称、职能发生了变化,同时组建的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制定实施了新的三定方案。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能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与机构改革相衔接,为此,有必要修订《办法》。
 
  (三)有效期届满延续规范性文件的需要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需延续该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章节、条款名称命名上面措辞更加准确,同时也对条款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办法》为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本系统内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因此在原《办法》使用的“本市”这一基础上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这一措辞,更加体现出《办法》的适用主体。同时,在制定的目的上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更加迅速、有序、高效的措施,始终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首位。
 
  (二)职责分工更加清晰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的职责方案,通过对照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工作做法,对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和区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主要增加了“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专家咨询研判等工作”的职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主要增加了“配合市局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调查处置工作;对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业务支持”的职责;区市场监管局主要增加了“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的职责。
 
  (三)用词方面更加准确
 
  一是将第二章的章节名称修改为“事故报告与通报”; 二是将第三条条款名称修改为“工作原则”;三是将第七条的条款名称修改为“事故信息来源与收集”;四是将第十二条的条款名称修改为“向其他部门通报”。上述四项名称的修改更能体现出《办法》的适用范围。
 
  (四)初步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更加具体
 
  在条款顺序方面,《办法》将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初步报告的顺序予以调整,更能体现出事故信息来源由下至上的原则。
 
  在报告内容方面:
 
  1.《办法》初步报告规定,“发生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级别事故的,牵头区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时限上符合《预案》的要求;同时将“出现危重病人的食品安全事件”纳入到报告范围内,更能体现出“确保人民健康”的原则。
 
  2.《办法》调查进展报告内容,增加报告“后续应对措施”、“无新进展也应每日报告情况”等。
 
  3.《办法》结案报告,明确了结案报告的内容:“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五)增加了提级报告内容
 
  根据上级部门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的要求,《办法》中新增了对于“涉及学校、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点对象的食品安全事故要进行提级报告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提级报告的工作举措。
 
  (六)应急系统建设和物资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
 
  《办法》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专业队伍”,调整为“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通过内容调整,应急系统的建设更具有操作性。增加“执法文书配套设备”保障,物资保障更加充分、科学。
 
  (七)调查处置的措施更加高效
 
  《办法》增加了“对肇事单位现场调查、责任调查、现场控制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内容,体现出处置的规范性;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获得途径,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了有力支撑。
 
  (八)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更加科学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中规定,“食物中毒的确定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但该标准已经于2017年3月宣布废止。考虑到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会涉及到多领域、多学科,因此将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食品安全专家”调整为“3名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这样更能体现出专家组成的广泛性、事故认定的科学性。
 
  (九)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更加契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办法》增加本市“注销备案、登记”内容,删除本市“撤销批准文件内容”,该调整契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文件有效期、施行日期
 
  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报道: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2号)
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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