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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1-19 13:27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2年总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2年总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盈万佳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卤泡翅尖(辐照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加强对供货商食品经营状况的查验,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各项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该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按要求做好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出了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开展了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提交了依法守信经营承诺,配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处置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未予以立案和处罚。因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卤泡翅尖(辐照食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卤泡翅尖(辐照食品)时,充分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加之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免于处罚的决定。
日期: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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