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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九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08 13:57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九批),涉及招远市永丰全羊火锅店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招远市子木家常菜馆销售添加脱氢乙酸钠馒头案;招远市宏波小吃部销售添加脱氢乙酸钠馒头案;招远市俊涛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招远市张某胜小吃店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等。
  招远市永丰全羊火锅店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1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永丰全羊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子木家常菜馆销售添加脱氢乙酸馒头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委托方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招远市子木家常菜馆购进并销售的馒头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发现其于当日购进并销售的馒头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宏波小吃部销售添加脱氢乙酸钠馒头案
 
  2022年8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委托方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招远市宏波小吃店购进并销售的馒头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发现其于当日购进并销售的馒头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俊涛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8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俊涛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张某胜小吃店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2年9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张某胜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派乐星汉堡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派乐星汉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瑞发得”牌生鸡排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东鹏商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东鹏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崂山”牌啤酒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张某水产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张某水产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柜上摆放的6瓶海天蚝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大霞坞水产批发部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大霞坞水产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白醋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点点缀饰品店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招远市点点缀饰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红派”手撕素牛排进货查验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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