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直击3·15】浅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合规

【直击3·15】浅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合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18 12: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林鹏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的3·15晚会,首先就瞄准了食品安全相关:安徽一些生产假冒泰国香米的食品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增香,追溯其上游食品添加剂供货方,确认为上海某企业,且该企业涉嫌无证生产经营。下面食品伙伴网就和大家一起,浅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合规相关问题。
  食品伙伴网 今年的3·15晚会,首先就瞄准了食品安全相关:安徽一些生产假冒泰国香米食品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增香,追溯其上游食品添加剂供货方,确认为上海某企业,且该企业涉嫌无证生产经营。
 
  下面食品伙伴网就和大家一起,浅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合规相关问题。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许可资质,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取得生产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无证生产,会如何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无证生产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物品并处以罚款。
 
  三、针对此次曝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无证生产事件,建议
 
  企查查官方网站上查阅本事件涉及的上海某某香料有限公司,其营业范围为:“香料、香精、饲料及添加剂、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香精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可以看出其营业范围仅涉及香精、香料的销售,并未包含生产活动,这样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针对如上各方面的分析,食品伙伴网建议:
 
  首先,相关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
 
  其次,食品添加剂相关生产经营者,应知法、守法,合规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再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针对本次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事件相关的梳理、阐述,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指正。
 
  若您需要许可申证、质量搭建、质量提升相关咨询指导,可以联系我们。
日期:2023-03-18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