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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再不做提醒要被处罚!已有两家被警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31 13:30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3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响应国家反食品浪费的号召,迅速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餐饮环节反浪费宣传,监督商家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相关法律,为消费者供应适量饭菜,杜绝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目前,已查办2起案件!
  今年3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响应国家反食品浪费的号召,迅速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餐饮环节反浪费宣传,监督商家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相关法律,为消费者供应适量饭菜,杜绝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目前,已查办2起案件!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
 
  一起来看!
 
  案例一
 
  3月14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乐区江田镇三盛饭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张贴、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菜单也未提供菜量多少的点餐选择。该局遂于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仅向消费者提供点菜区墙上菜单一种点菜方式,菜单上未提供小份菜的选择。同时,点菜区和就餐场所的墙壁、餐桌上均未张贴、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店内服务人员也未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月28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
 
  3月15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乐区梅花海丰饭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食品浪费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阶段
 
  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
 
  将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坚决查处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行为
 
  做到既敦促商家尽到反浪费义务
 
  又提醒消费者关注节约
 
  有效推动
 
  文明消费、节俭用餐
 
  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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