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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29 09:10 来源: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威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日常检查内容。聚焦设定最低消费标准、限制消费权利、对餐饮浪费行为不提醒不劝阻等违法行为,重点开展定向检查,依法查处多起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省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威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日常检查内容。聚焦设定最低消费标准、限制消费权利、对餐饮浪费行为不提醒不劝阻等违法行为,重点开展定向检查,依法查处多起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上海一尺之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灯塔分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11日、13日分别接到消费者反映其在上海一尺之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灯塔分公司就餐时被告知店内海景位有368元最低消费额。经查,当事人为控制店内海景位的客流量,通过店内服务员当场口头告知的方式,对海景位设置最低消费额3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设置最低消费额行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500元。
 
  二、荣成市顺心早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顺心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4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荣成市人和超扬火锅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人和超扬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3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荣成市崂山晋喜婆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崂山晋喜婆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3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荣成市和番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和番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4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荣成市崖头倾诚饸饹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崖头倾诚饸饹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荣成市成山镇艳丽餐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成山镇艳丽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4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荣成市大疃高家酒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成山镇艳丽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5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荣成市好兄弟面点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好兄弟面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发现当事人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4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虽在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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