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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1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08 09:32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四川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泸州市江阳区环球生活广场华升农贸市场胡怀树销售的、标称由泸州市江阳区林兴面制品经营部生产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6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泸州市江阳区环球生活广场华升农贸市场胡怀树处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泸州市江阳区林兴面制品经营部生产的河粉(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3-08-26)。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泸州市江阳区林兴面制品经营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经研究,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1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大写:陆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泸州市江阳区林兴面制品经营部在未仔细查看所购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情况下,用于河粉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据小作坊负责人陈述,2023年9月7日,将剩余的上述添加剂已自行销毁,后续所生产的河粉已未添任何添加剂。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小作坊加强管理,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胡怀树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河粉保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营业资质及河粉检验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于2023年11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后: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大写:陆拾元整)。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河粉销售当事人胡怀树保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营业资质及河粉检验检测报告,不合格由生产环节造成。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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