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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火锅有风险 管理疏漏要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24 17:20 来源:山东省消协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2月27日晚,消费者赵先生等三人在某火锅店包间就餐半小时后,均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并住院接收治疗。赵先生等三人要求火锅店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先生等三人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前往火锅店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赵先生等三人就餐包间内的排风系统存在故障,通风条件很差。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晚,消费者赵先生等三人在某火锅店包间就餐半小时后,均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并住院接收治疗。赵先生等三人要求火锅店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先生等三人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前往火锅店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赵先生等三人就餐包间内的排风系统存在故障,通风条件很差。
 
  经当地消协多次沟通协调,火锅店负责人认识到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确有疏漏,并表示愿意道歉和赔偿,消费者赵先生等三人经治疗后,身体已无大碍,也表示了谅解。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火锅店向赵先生等三人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款共计280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古守志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火锅店作为经营者,应当熟知木炭不充分燃烧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重点提示消费者注意通风等相关安全事项,保证服务场所内排风等设施正常运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因该火锅店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检查并排除排风系统故障,致使就餐包间内通风不畅,导致消费者一氧化碳中毒,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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