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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28 09:30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期)》,其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期)》,其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南京市聚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不到位。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理。
 
  二、南京市栖霞区丁以顺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3.81公斤, 货值30.48元;销售3.81公斤。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48元、罚款500元的处罚。
 
  三、江宁区粥粉面小吃店使用的餐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发现当事人已停止食品经营业务,经营场所已转让,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止案件调查。
 
  四、南京得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扬州荷鲜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削纯藕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委托扬州荷鲜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160罐,共40公斤,货值5280元;销售100罐,共25公斤;库存60罐,共15公,已全部销毁。已销售的产品食用完毕,未召回到。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5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日期: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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