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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01 13:54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王子烨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7月17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集中通报第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第二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今年以来,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7月17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集中通报第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第二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一: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某日杂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某日杂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的投诉,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门市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香辣肉块(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08/02,保质期:9个月),数量10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予以立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规定,决定做出没收扣押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该门市部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仔细查看包装上标签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做到“三查三注意”: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二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三查食品外观,注意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并索取购货凭证。一旦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合法维权。
 
  案例二:晋中市和顺县某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3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饭店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由某熟食加工坊生产的“寿阳猪头肉”(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1/10,保质期60天)1袋以及由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寿阳猪头肉”(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2/01,保质期45天)5袋,均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造成安全隐患,该饭店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整治行业经营乱象,把“让人民吃得放心”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农业农村部门

  案例三:太原市清徐县孟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5月15日,清徐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孟某经营的4头(8片)胴体猪肉未经检疫。经过详细调查,确认孟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清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没收涉案猪肉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强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处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保障了消费者食品安全,也警示了行业内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动物产品经过合法检疫。
 
  案例四:晋城市赵某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案
 
  晋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赵某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一头牛从阳城县拉至晋城市城区进行屠宰、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经检疫的鲜牛肉21.96千克。晋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出动,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了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吕梁市离石区张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5月,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民警、吕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离石区崔某某院内私设的生猪屠宰窝点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有5头已屠宰的猪动物产品,待宰间存有活体生猪15头,以及生猪屠宰工具等。经现场检查并与当事人张某某确认,该处生猪屠宰无任何合法屠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2024年5月底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按照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
 
  典型意义: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罚款起步提高至5万元。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办,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失大;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案例六:阳泉市盂县苌池镇某合作社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案
 
  2024年5月22日,盂县农业综合行政队执法人员与阳泉市农业执法队联合检查中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的蛋鸡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接种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疫苗。经过依法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事实,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补打相关疫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盂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可以强化畜牧业的防疫体系,确保动物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具体来讲:一是保障动物健康,减少疫病传播风险;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三是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增强行业竞争力。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促进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三、公安部门

  案例七:吕梁市兴县邢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4年4月17日,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街上销售疑似假冒牛肉干,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查扣,经有关机构鉴定,查扣的疑似假冒牛肉干里并无牛成分,而是鸭成分和猪成分。兴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下一步,兴县公安局将加大力度追查假冒牛肉干的销售数量、金额及去向,并尽早将此案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马肉、鸭肉等冒充牛肉制品牟取暴利,通过加入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充分了解商品品牌、成分、口碑评价等,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日期: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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