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其他 »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及食品原料配送企...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及食品原料配送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教〔2024〕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27 17:10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原文:
核心提示:现将《嘉定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及食品原料配送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
 
  现将《嘉定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及食品原料配送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定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及食品原料配送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
 
  嘉定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及食品原料配送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优化食品供应流程,提升学校师生食堂的供餐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系统食堂承包经营及食品原料配送企业准入退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提升全区学校食堂满意度。
 
  第二条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负责对准入退出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管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在准入退出过程中,应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发挥区纪委监委、家委会等相关方的作用,全方位对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准入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要求登记入库,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报名供应商应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5.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为食品安全信用良好的餐饮服务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服务体系等先进管理体系。
 
  6.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经营。
 
  7.须有餐饮服务3年及以上经验。
 
  8.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第二章 承包经营企业退出机制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合同,企业退出入围:
 
  1.承包企业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的;
 
  2.经营管理期间因承包企业责任导致被服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
 
  3.经营管理期间,存在转包、分包、挂靠和合伙经营行为的;
 
  4.因管理问题出现有害生物等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服务学校整体满意率低于75%的。
 
  第六条 一学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擅自变更供餐食谱等其他违反合同(协议),且不能切实改正的;
 
  2.弄虚作假,数量与菜单配量严重不符,毛利超过规定,被学校和相关部门查获3次以上的;
 
  3.承包企业及其承包的学校食堂多次被相关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4.环境不整洁,相关设施维护不完好、不齐全,对水、电、气等校方提供的资源不合理使用从而造成大量浪费,经指出没有及时改正的;
 
  5.学校组织的学校食堂满意率测评低于75%的;
 
  6.承包企业有其他行为,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章 食品原料配送企业退出机制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合同,企业退出入围:
 
  1.配送企业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的;
 
  2.从无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
 
  3.被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被取消食品配送资格的;
 
  4.被相关部门认定因食品原料问题导致被服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
 
  5.经营管理期间,存在转包、分包、挂靠和合伙经营行为的;
 
  第八条 一学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违反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且不能切实改正的;
 
  2.相关部门抽检提供食材存在不合格且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未按照标书约定地点(仓库)进行配送的;
 
  4.配送企业有其他行为,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章 服务管理要求
 
  第九条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切实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上海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建设标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形成符合学校实际的经营管理及食品安全体系。
 
  2.提供的午餐营养要求应参照《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13 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 和《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3.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在食品配送、加工及供餐过程中进行过程管理。食品存储要离地离墙,分类分架存放;食品清洗要分池;食品制作要符合餐饮安全的流程和要求;餐饮具要做到每餐前必规范消毒并符合保洁要求;严格执行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冷藏留样冰箱应专用,专人负责,并做好留样记录。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4.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病症治愈后,方可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档案,每学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40小时。
 
  5.学校食堂所供食品原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要严把索票索证关,建立原辅食料台账和可追溯机制,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过期商品进校园。
 
  6.严禁加工制作生食冷食;严禁加工使用四季豆、发芽马铃薯、河豚鱼、织纹螺、毒蕈等有毒有害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食堂内严禁存放老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格加工制作豆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应落实主体责任和校长负责制,未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学校,一律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日期:2024-08-2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