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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4斤“假燕窝”,能得47.5万赔偿?——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21 09:16 来源:文昌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消费领域的“十倍赔偿”规定已不再陌生,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关乎着每个人的健康与福祉,但并非所有购买到假货的情况都能获得“十倍赔偿”,如果超出生活日常消费的范围,部分别有用心的“十倍赔偿”诉请将不被支持。下面就来看看消费者小王买了4斤“假燕窝”后索要10倍赔偿却无果的案例。
  “你卖的燕窝是假货,我要你十倍赔偿!知道不,赔我47万!”
 
  “我都劝你先买一盒尝尝咯,你一下子买4斤,现在又要十倍赔偿,是想讹我钱?”
 
  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消费领域的“十倍赔偿”规定已不再陌生,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关乎着每个人的健康与福祉,但并非所有购买到假货的情况都能获得“十倍赔偿”,如果超出生活日常消费的范围,部分别有用心的“十倍赔偿”诉请将不被支持。下面就来看看消费者小王买了4斤“假燕窝”后索要10倍赔偿却无果的案例。
 
  买到 “假燕窝”,索赔47.5万是维权?
 
  小王在某微店购买了4斤产自泰国的燕窝,一斤11888元,并额外赠送一盒250g燕窝以及炖盅一个,共计支付47500元。之后小王收到货品,经家人提醒发现,案涉燕窝未标明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强制性标签信息,且该微店无法提供案涉燕窝相应报关和检疫手续材料,认为严重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损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故小王一怒之下将该微店及老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返还47500元及十倍赔偿475000元。
 
  店家售前提醒售后愿退款,买家所图是几何?

  来听听被告微店怎么说?
 
  当小王联系微店索要说法时,微店表示:“兄弟,当初劝你先买一盒尝尝,你一下子买4斤。现在你觉得有顾虑,我们的产品也可以退货的,哪怕开封的产品也可以退回。”微店认为,微店提供了退货地址,可小王并没有表示要退货,也没有将案涉燕窝退回给微店,足以见得小王另有意图,妄图用十倍赔偿来发财。并且该燕窝只是经过简单手工挑毛,属于未改变燕窝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不属于食品而应属于食用农产品,不该适用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违背诚信原则,法院驳回是公道!
 
  微店销售的是产自泰国的燕窝,却不能提供进口燕窝所需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材料,故该产品未通过检验检疫,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微店应向小王退还货款47500元,小王同时应将涉案商品燕窝4斤退还给微店,如小王届时不能全部退回,则按商品购买价格、实际退货数量折算应退货款。
 
  十倍惩罚性赔偿,合理消费是前提!
 
  关于小王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虽规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时,应重点审查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中,小王此前未有在该微店购买过燕窝或其他商品的经历,对微店的信誉度和案涉燕窝的质量并不了解。在微店与小王沟通购买案涉燕窝过程中,小王仅询问了燕窝的产地,并未关注燕窝的品质,其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一般交易习惯。在微店老板善意提醒和劝导小王可以先购买1盒,多买不优惠的情况下,小王仍执意购买4斤总价值为47500元的燕窝,已经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其次,小王对商品提出质疑后,微店老板提出愿意退款、拆盒的一并退还,小王不予回应,亦不符合消费者的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故小王购买案涉燕窝并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对其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虽规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重点审查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以及是否有违诚信原则。对于有违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日期:2024-07-21
 
 地区: 文昌市 海南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生活 燕窝 消费者
 科普: 生活 燕窝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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