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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1〕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13 10:08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省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苔夹心脆,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650832870;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经营的杏条,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2534146;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经营的猪后腿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440336435,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省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苔夹心脆,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650832870;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经营的杏条,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2534146;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经营的猪后腿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440336435,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苔夹心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4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的不合格海苔夹心脆8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共召回不合格海苔夹心脆2袋。
 
  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88.6元,并处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潍市监食罚决〔2020〕1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潍坊微咖联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二、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经营的杏条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超市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于2020年11月11日共购进不合格杏条9.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杏条。
 
  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经营超限量食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进行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德市监罚〔2021〕SL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超市已完成整改。
 
  三、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经营的猪后腿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7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于2020年11月11日共购进不合格猪后腿肉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猪后腿肉。
 
  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曹)市监罚字〔2020〕第007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曹县侯集镇振林副食购物中心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
 
 

日期:20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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