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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阿拉善盟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又有新举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12 09:16 来源: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构建“宽进、快办、严管”的审批服务新机制,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3月10日,阿盟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采取六项措施,不断优化服务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压缩许可时限,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
  为深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构建“宽进、快办、严管”的审批服务新机制,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3月10日,阿盟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采取六项措施,不断优化服务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压缩许可时限,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
 
  一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经营项目减项)和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经营项目减项)三类许可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调整优化许可事项。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改为备案,并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只需在营业执照标注即可。
 
  三是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材料,改为由申请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取消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针对无需现场核查的变更许可、申请人承诺经营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补办和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等三类情形,实施当场办结。
 
  四是进一步压缩许可时限。除以告知承诺方式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其他审批方式(含现场核查)的许可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需要进行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工作时限。
 
  五是建立常态化注销机制。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办理注销。定期清理应销未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注销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六是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全盟统一执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方便群众办事。鼓励各旗区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条件下,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精简申请材料。
 
 
  附: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盟局各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全区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和盟委扩大会议精神,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内市监注字[2020]38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工作的通知》(内市监函字[2020]853号)和《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市监字[2020]33号)工作举措,努力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结合我盟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举措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食品经营者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调整优化许可事项。一是许可改为备案。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改为备案,并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只需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即可。
 
  二、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
 
  为持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努力构建“宽进、快办、严管”的审批服务新机制,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改革举措:
 
  (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将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经营项目减项)和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经营项目减项)纳入“告知承诺制”。
 
  (二)简化申请材料。一是取消证明性材料。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取消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材料,改为由申请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二是取消可实现内部共享获取的材料。取消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原则上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实施“一次办”。针对无需现场核查的变更许可、申请人承诺经营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补办和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等三类情形,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实施当场办结。
 
  (三)进一步压缩许可时限。除以告知承诺方式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其他审批方式(含现场核查)的许可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需要进行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工作时限。鼓励各旗区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压缩许可时限。
 
  (四)建立常态化注销机制。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办理注销。定期清理应销未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注销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五)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全盟统一执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用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许可的,只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仅用作现场核验,不得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印件。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如发生改变的,需同时提供食品经营变更申请书。
 
  4.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书面遗失声明或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收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高度重视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全力推动工作举措落实、落地,认真梳理和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旗区探索实施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既要注重放宽准入,又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提升服务水平。各旗区要加强对一线审批许可人员的业务培训,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统一执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不得采取先进行现场核查再受理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政务服务窗口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前针对性指导,优化咨询服务,努力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应当自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在接到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对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条件要求的,各旗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并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其他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对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待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后,各旗区要及时按照新标准修改办事指南,优化许可程序,精简申请材料,助力食品经营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的健康发展。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日期:2021-03-12
 
 地区: 阿拉善盟 内蒙古
 标签: 服务 食品 监管
 科普: 服务 食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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