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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生醉蟹——“隐患”的美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23 10:08 来源:浦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正值高温季节,不少人痴迷于生醉虾蟹的独有鲜美。然而,食用这些“隐患”美味之时,正是寄生虫“定居”人体之际,水产品里含有寄生虫和致病菌,未经彻底加热易造成肠胃不适,甚至引起肠道传染病。目前上海已全面禁止餐饮单位自行加工醉虾、醉蟹。但仍有店家抱着侥幸心理,暗中自行加工并售卖……
  正值高温季节,不少人痴迷于生醉虾蟹的独有鲜美。然而,食用这些“隐患”美味之时,正是寄生虫“定居”人体之际,水产品里含有寄生虫和致病菌,未经彻底加热易造成肠胃不适,甚至引起肠道传染病。目前上海已全面禁止餐饮单位自行加工醉虾、醉蟹。但仍有店家抱着侥幸心理,暗中自行加工并售卖……
 
  案情简介
 
  浦东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某餐饮服务公司自行加工销售生醉蟹。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向顾客销售自行加工制作的生醉蟹,并以“本帮酱鸭”的菜名结账。至案发,已查明当事人生醉蟹销售收入356元。
 
  法律分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规定“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四、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当事人自制并出售生醉蟹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浦东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三)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6元;
 
  2、罚款100000元。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和消费者:
 
  目前上海对醉虾、醉蟹、醉螃蜞和咸蟹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禁止经营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因为生产上述食品需要具备严格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要求和一定的技术、软硬件等条件,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往往不具有此条件。
 
  高温季节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因此,即使有生醉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要“限时”生产售卖,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如要购买生醉蟹,请在正规商家购买,并应季食用。如有发现违反《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规定的禁止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供稿:潍坊所
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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