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制止餐饮浪费!江西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江西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6-01 13:36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湖区范为相当有味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9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东湖区范为相当有味餐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聚英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珠山区聚英烤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协讯电子有限公司食堂粮食浪费案
 
  2023年5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协讯电子有限公司食堂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当时正值用餐时间,有员工将吃了几口的饭菜全部倒入泔水桶中,存在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现场走访食堂内用餐人员,了解到该食堂存在饭菜口味不佳等问题。经查,该公司食堂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纳入制度管理,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具体措施,未将提高食堂烹饪水平与防止食品浪费相结合,未对员工进行反食品浪费培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城市如意家中式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丰城市如意家中式快餐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州区渝大师老火锅店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5月30日,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信州区渝大师老火锅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其营业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语,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未在菜单上标注菜量克重,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过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州区渔港湾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5月24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吉州区渔港湾餐饮店未在店内及用餐包间张贴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丰县海纳百鲜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6日,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南丰县海纳百鲜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日期:2023-06-01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