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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粽子过度包装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6-23 09:36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粽子过度包装整治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金泓齐云峰茶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1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合肥市蜀山区金泓齐云峰茶行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合肥市蜀山区金泓齐云峰茶行销售的“嘉兴名粽”礼盒中含有预包装粽子4袋(共8个)、咸鸭蛋1盒、绿豆糕1盒、橄榄油1瓶(500ml),该粽子礼盒销售标价158元/盒,其中橄榄油销售价格为78元/瓶。橄榄油的价格明显超过粽子价格,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过度包装商品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关于混装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
 
  二、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5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2023年5月29日销售的两款端午粽子礼盒,经现场抽样检测,并经当事人确认,一款礼盒混装商品价格超过粽子本身价格,一款礼盒包装空隙率达4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关于粽子混装和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过度包装商品作下架处理。
 
  三、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纠正雨润发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8日,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涡阳县高炉镇雨润发超市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8日,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在粽子等节令商品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粽子在生产厂家包装之外进行了其他包装,包装层数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过度包装商品作下架处理。
 
  四、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皇冠蛋糕坊二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14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和县皇冠蛋糕坊二店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和县皇冠蛋糕坊二店销售“粽情粽意”礼盒售价129元/盒,当事人共购进“粽情粽意”礼盒的外包装盒300个,价格为12元/个,加上礼盒内粽子、绿豆糕和咸鸭蛋的包装费用,包装成本共计21元,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16.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3“包装成本”中“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过度包装商品作下架处理。
 
  五、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月清百货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14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宣州区月清百货店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宣城市宣州区月清百货店2023年6月14日销售的规格名称为“端午三宝”的礼盒中粽子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简装纸盒、塑料包装袋、真空包装袋等4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1号修改单关于粽子包装不应超过三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过度包装商品作下架处理。
 
  六、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池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1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池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12日,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粽子”等节令食品进行过度包装监督抽查。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的平安粽(粽子礼盒),净含量为1.11千克,包装空隙率检验值4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当场下架其过度包装食品。
 
  七、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庆市永拓丽丰商贸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2023年6月16日,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庆市永拓丽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安庆市永拓丽丰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6月15日销售的“浓情端午礼盒”(净含量:1280克),经抽样检测包装空隙率为4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粽子包装空隙率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过度包装商品作下架处理。
日期: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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