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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7-06 08:28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现选出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为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现选出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0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海带丝(芝麻味)”铅(以Pb计,干重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1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海带丝(芝麻味)”标签上注明的“被委托方:荣成市某公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长期食用铅含量超标的食品,会造成人体铅超标,容易引起肠道疾病等不良症状。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对其他企业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打造更优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市某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3年3月15日,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某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某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此之前,当事人曾2次因餐饮具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具大肠菌群超标可能会引起人体肠胃不适,出现呕吐腹泻、肠胃炎等症状,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餐饮具监督抽检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4 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87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配料表中标识了“鱼糜、小麦粉、淀粉、饮用水、胡萝卜、洋葱、大蒜、大葱、植物油、食用盐、大豆分离蛋白、味精、白砂糖”等字样,该配料表中的“鱼糜”为复合配料,且该复合配料在食品中的含量≥60%。涉案食品未在配料表中将复合配料(鱼糜)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展示食品真实属性的重要载体,错标、漏标都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本案为戒,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依法诚信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岛区某美容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善存果蔬片、植物肽酵素片)案
 
  2023年2月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某美容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8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对黄岛区某美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减肥产品添加了在食品中禁用的西布曲明、酚酞、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且采购涉案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自2020年12月起,当事人通过微信等渠道,先后销售3套涉案产品,202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扣押4套涉案产品,涉案货值3800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经在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等制剂及原料药,但仍有个别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履职尽责,坚决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五、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度市某蔬菜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3月29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某蔬菜配送中心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平度市某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油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2021)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保证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需要整个生产销售链的各个主体方及监管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系蔬菜配送中心,其在销售链中起到关键作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能够对蔬菜销售链的各个主体起到警醒作用,同时能够督促蔬菜销售链的各个主体方更好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执法支队
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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