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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月饼、蟹卡蟹券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12 08:32 来源:潍坊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中秋节日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巩固“天价月饼”“过度包装”“蟹卡蟹券”治理成效,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2024年中秋节日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巩固“天价月饼”“过度包装”“蟹卡蟹券”治理成效,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等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标准及文件规定,切实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二、生产、销售月饼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包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与其他产品混装,不得使用贵重金属和红木材料包装,包装空隙率要符合标准要求,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三、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四、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价格欺诈等行为,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公示价格信息。
 
  五、螃蟹销售经营者不得有伪造产地、假冒注册商标、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缺斤短两”等质量、计量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不得通过拆分订单、虚增商品数量等方式,进行混合销售、虚标商品售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盒装月饼销售活动监督,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等强制性标准,对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禁止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月饼销售活动。
 
  七、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月饼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2024年9月11日
日期: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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