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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出2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0-23 13:2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10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4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取粮食加工品、饮料、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食盐、保健食品等11大类食品842批次样品,检出2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食品伙伴网讯 10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4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取粮食加工品、饮料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薯类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食盐保健食品等11大类食品842批次样品,检出2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8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巴中市巴州区老味麻辣串店销售的“米线”,大竹经天小吃店销售的“米粉”,巴中市巴州区红龙餐饮店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成都市金牛区杜记干杂店销售的“干笋”,船山区健康干杂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干百合”、“干黄笋子”,双流区广弘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黑笋子”、“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 低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抗氧化剂, 硫磺也可以在蔬菜干制品、水果干类、蜜饯凉果等食品生产 过程中用于熏蒸,以达到防腐和漂白的作用,使用后都会产 生二氧化硫残留。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 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规定干制蔬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超量使用二 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 硫酸钠或是使用硫磺熏蒸的时间过长。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具有广谱性, 在酸、碱性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对霉菌、酵母和细 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为苯甲酸钠的 2-10 倍,在高剂量时能 抑制细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大米制品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造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 佳而超范围使用;或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 高;或在添加过程中未计量或计量不准确造成的。

  5批次食品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问题,分别为剑阁县下寺镇绍东鲜肉店销售的、来自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东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冷库/产品销售场所的“猪后腿肉”,地塞米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资阳市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杨四鲜鱼行销售的“白鲢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川县乔庄镇百姓如意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青川县富乐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花蜂蜜”、“高山土蜂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绵阳城区文礼鲜鱼店销售的“乌鱼”,氧氟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蜜蜂养殖中容易受到细菌、真菌、病毒和外来寄生螨类的侵染而引起危害。控制和治疗这些疾病通常的方法是直接饲喂兽药或者在蜂巢中喷洒。诺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作为一种常用抗生素类兽药,在养蜂生产中通常用来防治和治疗各种细菌疾病。2015年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明令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诺氟沙星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蜂蜜中诺氟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蜂户在养殖中使用了禁用兽药。

  地塞米松又名氟美松、氟甲强的松龙、德沙美松,为糖皮质类激素,可以用于畜禽细菌感染性疾病、局部炎症的综合治疗,具有抗炎、抗休克等药理作用。《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地塞米松在猪肉中的残留量≤1.0μg/kg。猪肉中地塞米松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规定。长期食用地塞米松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增加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风险。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曾家山泉饮用天然软水” 、“曾家山泉尚品饮用天然泉水”和“曾小泉饮用桶装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夹江县为民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秀峨脉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英县蓬莱镇世纪百盛超市卓筒大道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其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同一批次5个样品中5次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5×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5×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食品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接触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灭菌不彻底,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水源性和食源性致病菌,它在水、土壤、食品以及医院等环境中广泛存在,尤其喜欢在潮湿的环境中生长繁殖。铜绿假单胞菌生长代谢过程中可能产生多种内毒素、外毒素等致病因子,人感染后可引起局部化脓性炎症等各种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同批次包装饮用水中5个独立包装的样品均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单位:CFU/250mL)。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彻底,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大肠菌群是指示食品污染状况常用的指标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同批次包装饮用水中5个独立包装的样品均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单位:CFU/mL)。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包装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乐山市宏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酒鬼锅巴”(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巴中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回风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益品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开口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成都国馨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 (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达州市、巴中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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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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