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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假冒食用盐 刑罚、道歉、民事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01 15:13 来源:南岗检察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即孟某波、李某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依法宣判。
  工业盐假冒食用盐 刑罚、道歉、民事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即孟某波、李某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依法宣判。

  南岗区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中,发现孟某波、李某霞使用工业盐加工、冒充“中盐”牌食用盐贩卖、销售的行为,不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迅速开展工作,并委托价格中心对销售的假冒食盐价值进行评估,在固定公共利益受损害证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销售价值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同时判处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开道歉声明,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513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的顺利办理,让制假售假者在自由上接受惩罚,在经济上承担责任,在名誉上付出代价,不仅提高了公民食品安全意识,而且引导了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公益保护方面的决心和使命。

  下一步,南岗区院将进一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0-12-01
 
 地区: 哈尔滨市 黑龙江
 行业: 调味品
 标签: 食品 食用盐 标准
 科普: 食品 食用盐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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