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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销售自制化妆品~纯天然还是真“三无”?没收+六倍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29 10:36 来源:即墨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 于真真   王申申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某销售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的系列化妆品,我局当即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长久以来,自制化妆品因打着“纯天然、无添加”的旗号,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推崇,在小红书上,有关“自制面膜”“自制护肤品”的笔记均超过1万+篇。尽管很多人对自制化妆品乐此不疲,但需要正视的是,制作者如果是以销售牟利为目的自行配制化妆品,则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而受到惩处。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某销售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的系列化妆品,我局当即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
 
  经调查落实 ,该店销售的该系列化妆品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涉案化妆品为当事人从厂家购进不同品名的化妆品后,自行配制为自己品牌的化妆品进行销售。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构成了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予以立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擅自配制化妆品的案件。美容养生机构利用自身影响力,借助大家对爱美的追求心里,擅自配制分装包装较为高大上的自制化妆品向客户推销,成本低利润大,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爱美人士具有更大的迷惑性,使消费者在财物上受到损失,甚至影响美容健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在本案中,化妆品店主在经营中擅自配制化妆品进行销售,不仅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监管的规范性规定,同时其擅自配制的化妆品容易导致产品质量无保障,从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典型意义
 
  化妆品具有清洁、保护、补充营养和美容、修饰及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的作用,可以让使用者更加美丽并对生活充满自信,因此,抓住消费者爱美心理,利用营销手段将产品服务销售出去,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店主的自制行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只为了谋取利益,不仅不道德,更是会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罚款。
 
  最后,提醒各位小仙女们,自制护肤品在调配过程中存在微生物超标、原料无保障、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认真查看标签标识上的生产许可、商标名称、保质期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一定要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日期: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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