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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15 10:13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以来,安徽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确定的10项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气瓶检验违法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2022年以来,安徽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确定的10项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气瓶检验违法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3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有不能提供省内进口冷链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7种进口冷链食品均属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且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未进入集中监管仓。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15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2022年 3 月 22 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北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月2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丁某干鲜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其店铺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风味汤圆”“东江盐焗鸡”等食品共70袋,无标签标识的火锅底料49袋。因现场发现印码机、油墨、松香水等物品,执法人员遂调取店铺内监控录像,发现丁某曾使用松香水、印码机等设备篡改上述食品生产日期。经查,涉案食品货值39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以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3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涉案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21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枞阳镇蒲洲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猪肉摊位上摆放有未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经调查,该批次猪肉系从安徽何连牛羊肉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货,共购进猪肉89.95公斤,其中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且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18.64公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猪肉18.64公斤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全椒县光头兄弟冷冻食品经营部违法经营冷冻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全椒县光头兄弟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7日自驾箱式冷链货车从南京购进10件“冷冻带骨羊腿”(原产地:澳大利亚),进货款9055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通过零售散称的方式销售9件。当事人在冷冻食品销售环节中未建立购销台账,仅能提供5张销售票据,在购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和核酸检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3月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被扣押1件冷冻带骨羊腿及违法所得8758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亲语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奶粉案
 
  2021年12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通报不合格食品流向的函》,该函显示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倍恩喜(湖南)乳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奶粉,部分涉案奶粉流向合肥亲语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倍恩喜(湖南)乳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奶粉138罐,售出92罐,涉案货值4.12万元,且进货、存货及销售记录不完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2年3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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