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批)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12 13:18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批)。
  烟台市蓬莱区政墩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9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政墩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不虚生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10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不虚生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来英百货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10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来英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珍慧米线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2年9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珍慧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阳可快餐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2年9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街道阳可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乐心快餐店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9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乐心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君嘉烧烤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9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君嘉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常小卤熟食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案
 
  2022年8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常小卤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正春水果蔬菜批发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9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正春水果蔬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心正早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心正早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九珍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22年9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青岛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通报线索,烟台九珍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古法香菇豆干经抽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烟台市芝罘区赵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案
 
  2022年7月26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芝罘区冠良餐饮店抽检了一批蔬菜“辣椒”,经检验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上述产品是由芝罘区赵某某蔬菜店销售的,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蔡某某豆制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腐案
 
  我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转交的检验报告,报告中载明2022年7月25日在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万达广场金街的芝罘区某麻辣烫店抽检的“豆腐”不符合GB276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被抽检的“豆腐”是由芝罘区中汇农贸市场蔡某某豆制品店销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三环市场周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芽案
 
  我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转交的检验报告,报告中载明2022年7月25日在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万达广场金街的芝罘区某麻辣烫店抽检的“绿豆芽”不符合2015年第11号公告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涉案产品是从芝罘区三环市场周某处购进的“绿豆芽”。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绿豆芽”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日期:2022-12-12
 
 地区: 烟台市 山东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