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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 ?第41期)2021年 第10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17 13:1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糖果制品、食糖、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11类食品11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11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污染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糖果制品食糖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11类食品11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11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污染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一、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东疆批发市场门面房的高昌区广兴隆商行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业园的新疆美维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维扎鸡蛋沙琪玛,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伽师县小汤面包房店销售的糕点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三)莎车县塞尔达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喀什友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喀什市挚交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的新疆贾萨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贾萨特小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
 
  (一)木垒县萍源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奇台县城北斗宫巷39号的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动力水分公司生产的古城动力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墨玉县千年保健品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托胡拉乡和谐村209号的新疆赏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瑰花饮料(植物饮料),菌落总数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于田县红明珠茶叶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和田墨玉县加汗巴格乡墩艾日克村3组的新疆阿碧凯吾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饮液,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于田县准测草茶店销售的、标称和田哈亚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苣饮料,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于田县准测草茶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喀什市阿瓦提乡15村4组227号的新疆神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龙葵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标称和田市阿吞食品厂生产的阿图蛋派,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洛浦县花匠食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古丽琪黑面包(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和田市阿图蛋食品饮品加工厂生产的阿丽屯哈亚特(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区丘71栋1层一层库的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棘汁饮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五)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的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新合作家佳乐马娟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大佳瑞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棘果原浆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大佳瑞工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和田市姥娘包子馆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和田市一一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喀什市巧玲早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喀什市阿卜力克木阿尔曼便利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13号的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糕(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四、农兽药残留
 
  (一)阿克苏市喇叭花蔬菜配货中心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巴州路157号的沙依巴克区巴州路沙三十七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三)阿克陶县李小蕊豆腐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乌什县金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阿克苏市姚林广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塔城市王先生便利超市销售的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路北侧的独山子民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阜康市小罗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和田市涛涛豆制品加工厂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和田市袁小莲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疏勒县立信商行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喀什市海鑫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喀什市王红燕豆制品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拜城县龚红梅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拜城县龚红梅蔬菜摊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其他污染物污染
 
  (一)伊宁市客品捞一碗牛肉面馆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116号美林花源·锦福阁L座第2层商业116号的新市区长春南路虾吃虾涮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68号果品批发交易市场B7栋外10号的沙依巴克区克西街刀客大排食品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库车市捞碗面面馆使用的茶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库车市戈壁回香火锅串串店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昌吉市鱼品鲜渔之宴河鲜自助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经营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号的天山区天池路瑷利塔记美食经营中自行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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